年度典型违法广告案例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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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打击虚假违法广告,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维护公平、公正、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,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对违法广告的监督作用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及《违法广告公告制度》的规定,在各地整理、推荐的基础上,确定了年度温州市典型违法广告案例,现予公告如下:

1

浙江章光有限公司、乐清市广告公司

发布使用医疗用语广告案

违法事实

浙江章光有限公司委托乐清市广告公司制作并于年2月8日至年3月20日的每周一、周四在乐清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发布章光集团(企业形象)广告。该广告含有“...紫杉醇是国际公认的防癌抗癌药剂,能有效抑制糖尿病及治疗心脏病的功效,而从红豆杉的树皮和树叶中提炼出来的紫杉醇,对多种晚期癌症疗效突出,目前在医学界被称为‘治疗癌症的一道有效防线’...”等内容。广告费用元。

处罚结果

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十七条之规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,责令浙江章光有限公司停止发布广告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并处罚款10万元;对乐清市广告公司处以没收广告费用元,并处罚款10万元。

2

温州市比优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

违法事实

当事人于年3月始至年6月23日案发止共印制了份《比优教育奥数竞赛荣誉榜》和《成绩见证实力》宣传册进行分发,该宣传册中含有利用参加培训学生的名义、提供教育服务的培训老师形象作推荐、证明等内容,广告费用为元。

处罚结果

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八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,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,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,并处罚款元。

3

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

发布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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